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藥事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三罪,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本院九十年度上更(二)第一三五號判決,被告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一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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