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九五二號
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 陳益烈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又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表明上訴理由,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補提上訴第三審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黃莉雲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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