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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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43號上訴人 凃淑華
凃淑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凃國賢 因100年度家訴字第243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於本院對上訴人及 凃吉隆凃淑貞凃淑慧凃明宗凃慶茂 等7人請求分割遺產,應繼分每人各八分之一,遺產內含不動產(價額約新臺幣〔下同〕1,867,300元)及動產(現金330萬元),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就不動產部分之請求有理由,動產部分則予以駁回。又上訴人僅有凃淑華、凃淑敏等二位,從而,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計算式:1,867,300元除以8再乘以2,等於466,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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