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43號原告 凃國賢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被告 凃淑華 被告 凃淑敏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被告 凃淑貞 被告 凃淑慧 被告 凃明宗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凃淑敏被告 凃慶茂 被告 凃吉隆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錦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官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