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原告 曾聰亭
曾阿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國潘
許宏達 律師複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被告 許鴻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第六行關於「F面積拾柒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F面積拾柒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