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振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恩睿 因100年度重訴字第7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7,936,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9,4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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