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2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此為法定程式,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六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自應予駁回,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