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22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零零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88年5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約定,債務人即得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第十五條之約定債務人得在聲請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聲請人得自出帳單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0計收循環息。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債務人除依循環息之百分之10加收違約金外,並得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及停止卡片使用。
二、按債務人向聲請人請領用信用卡使用消費,至92年1月
25日止累計帳單應繳總金額為45,297元整,債務人對應繳金額及最低應繳金額均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仍不置理。
三、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