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2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偽農藥,意圖販賣而儲藏,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被告雖辯稱:扣案偽農藥是農藥廠外務員放在伊店裡給農友試用,伊有拿幾瓶給農友試用,但不是用賣的,農藥外務員僅說要給農民試用,用了效果好再說,那個外務員我不認識云云。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人員會同臺南縣政府人員,在被告所經營之『甘地農藥資材行』騎樓旁倉庫內查獲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觀之數量非微,果如被告所稱係供農友試驗使用,被告何需囤積如此大量的試用品;再者,被告既稱農藥使用後效果好會再通知藥廠外務員,卻又不知外務員姓名及聯絡方式,顯與常情不符;參以,被告所經營之農業行係以販售農藥為業,並非以試驗農藥為目的之機構等情,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無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罪。爰審酌被告為謀賺取較高利潤之犯罪動機、查獲偽農藥數量、犯罪對農業生產、農藥管理、生態環境所生之危害及犯後猶否認犯行,欠缺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其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幣值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於同上時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抽樣檢驗之結果,屬農藥管理法第六條第一款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農藥,依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附表:│├──┬─────────┬─────┬────┤│編號│偽農藥名稱│數量│備註│├──┼─────────┼─────┼────┤│01│快豐收│44瓶││├──┼─────────┼─────┼────┤│02│白粉松│18瓶││├──┼─────────┼─────┼────┤│03│ 包允安 │15包││├──┼─────────┼─────┼────┤│04│ 滿好旺 │20包││├──┼─────────┼─────┼────┤│05│ 嘉利 │60包││├──┼─────────┼─────┼────┤│06│尚界稱│75包││├──┼─────────┼─────┼────┤│07│好收成│10罐││├──┼─────────┼─────┼────┤│08│ALCONOL40│15罐││├──┼─────────┼─────┼────┤│09│露粉│59包││├──┼─────────┼─────┼────┤│10│CISLIN│15瓶││├──┼─────────┼─────┼────┤│11│ 蟲利利 │17瓶││├──┼─────────┼─────┼────┤│12│上贊│9包││├──┼─────────┼─────┼────┤│13│速效│7包││├──┼─────────┼─────┼────┤│14│TOPEFFICEN-10│10瓶││└──┴─────────┴─────┴────┘附錄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5條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25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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