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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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一七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警方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已以罪嫌不足為由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三八號),惟尚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五公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三八九號)亟待處理,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三八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三八號偵查卷第十六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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