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75號原告 黃冠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慧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