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6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忠賢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一○二年度易字第一六四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忠賢因妨害秘密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5日以102年度易字第164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已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賴恭利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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