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69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陳怡君
被 告 唐誌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其中新臺幣壹萬
伍仟參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