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苗簡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後含袋重壹點壹參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5年6、7月間某日,在苗栗縣苗栗市三商百貨樓下,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驗後含袋重
1.1379公克)後,即自該時起無故而持有之。嗣於95年12月20日14時許,為警在其苗栗縣○○鄉○○村○鄰○○路○○○號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驗後含袋重1.1379公克)、殘渣袋1個及吸食器1組等物。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偵訊中坦白承認。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驗後含袋重1.1379公克及查獲照片8張。
(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96A017)、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96年2月5日出具之安非他命陰性、甲基安非他命陰性反應的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6年4月13日草療鑑字第0960002367號鑑定書各
1份在卷可參。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審酌被告無故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持有毒品之數量、犯後表現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驗後含袋重1.1379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6年4月13日草療鑑字第0960002367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詳見96年度偵字第1294號卷第36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二)另扣案之殘渣袋1個、吸食管1組,並無任何事證足認與本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何關連,亦非違禁物,爰不於本案為沒收之諭知。
五、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