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商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英特爾公司(IntelCorporation)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查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聲明請求上訴人不得使用「EDIXEON」等文字作為上訴人商標文字之一部等,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而被上訴人起訴之第二項聲明為請求上訴人應賠償192萬元,經本院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上開第一項聲明全部勝訴、第二項聲明部分則為上訴人應賠償128,000元,其餘賠償請求部分駁回,現上訴人就其敗部部分提起上訴,上開第一項訴之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第二項訴之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合計27,997元(26,002+1,995=27,99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