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04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信賢 債務人 盧玟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1296,655元自112年1月5日起至112年3月4日止1.88自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3月4日止,按年息0.188%計算之。自112年3月5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按年息0.529%計算之。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8月5日止,按年息1.058%計算之。自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16%計算之。自112年3月5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5.29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5.4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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