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23號聲請人 陳秀英 (即 陳清雲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陳秀英(即陳清雲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聲請狀之股票分配協議書上印鑑相符)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