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9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969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關於本院向原告溢
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向原告溢收之訴訟費
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玖拾元,應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因此,
上訴人應繳納之上訴費用為15,525元,經查,上訴人於上訴
時繳納訴訟費用29,715元,有收據一件附卷可佐,足見本院
向原告溢收訴訟費用14,190元,本院爰依前揭條文規定,依
聲請將上開溢收之14,190元裁定返還原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