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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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字第13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顏森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心怡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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