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29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具以 邱顯欽 為代理人之委任書壹份,逾期不補正,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又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97年10月20日提出之抗告狀,非由抗告人本人提出,係由邱顯欽以代理人資格提起抗告,並未同時提出委任書,依前開規定,應命限期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