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告乙○○
之1之1被告甲○○
3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向被告購買坐落台北縣新店市之不動產衍生紛爭,因而訴請被告給付賠償金296萬元,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本院公務電話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兩造之聲請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