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 莊陳美菊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失蹤人 莊揚琮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莊揚琮(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巷○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莊揚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即失蹤人莊揚琮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7日出境後,音訊全無,現為失蹤狀態,迄今已逾11年毫無音訊,生死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
156條之規定,求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莊揚琮失蹤不知去向,生死不明,並已踐行公示催告程序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報紙
1份等件為證,核與證人 連順祥 到庭證稱:我是雲林縣林內鄉林北村村長,當了將近21年,我認識莊陳美菊、莊揚琮,都在同一個村子,我長莊揚琮約4歲,我家距離莊陳美菊家
250米左右。最後一次看到莊揚琮大概在民國91年,之後就沒有看過莊揚琮,有問過莊陳美菊跟莊揚琮的爸爸,他們說莊揚琮去中國大陸,我有去調查入出境,確實有出境,莊揚琮出境之後沒有跟莊陳美菊他們聯絡,莊陳美菊的丈夫現在在安養中心,中風多年了等語相符。又本院查詢失蹤人莊揚琮之入出境資料結果,證實失蹤人莊揚琮於西元2005年即民國94年10月17日出境之後未再入境臺灣地區,有失蹤人莊揚琮之入出境紀錄可憑。另莊揚琮之全民建康保險亦於96年11月13日因戶籍遷出國外而核定退保在案,且自94年10月17日起迄今均無就診紀錄,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6年2月17日健保南承二字第1065002044號書函在卷可憑,綜上,足信聲請人之主張屬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失蹤人莊揚琮係於94年10月17日失蹤,依前揭規定,計至101年10月17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高士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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