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298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法定代理人 王吳全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被告顯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昆化 被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於本件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於本院93年度建字第1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另案)中主張抵銷,原告於本件訴訟可否再行主張,應以原告於另案所為之抵銷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另案原告主張抵銷之部分業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0號判決認為無理由確定,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之先決問題已不存在,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