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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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小字第135號

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紀蓉

被告 李姵蓁 (原名: 李美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屏補字第1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查詢簡答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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