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他調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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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他調小字第1號

原告 陳國琳

輔佐人 王利琴

特別代理人 王潤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淑姬 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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