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99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佩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谷學元 、 邱筠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4,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