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哲選任辯護人張益隆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哲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叁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明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無固定工作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8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3年3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3月16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陳鈴香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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