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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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3號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2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於95年4月4日19十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嘉義市○○路與信興街口因違規闖紅燈,致與原告騎乘之L6N-286號重型機車擦撞,造成原告人車倒地,受有右額骨骨折、顏面撕裂傷、四肢多處擦傷之傷害。原告為此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15萬元、療養費10萬元,並造成精神上之痛苦,爰請求精神慰撫金5萬元,為此訴請被告賠償30萬元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自明。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因原告即該案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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