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360號上訴人乙○○
(即 陳豊榮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苗簡字第3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