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330號聲請人中國稅務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凱如┌───────────────────────────────────────────────────┐│附表:96年度除字第33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745││├──┼───────────────┼──────────────┼────┼───┼────┼───┤│002│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