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9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原告與被告 范德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1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