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9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被告 柯吉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橘色斜線部分、面積32.4平方公尺之部分,辦理土地分割,並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與中華民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亦即依原告所請求移轉登記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其請求移轉之土地面積計算,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
640元【計算式:面積32.4㎡×公告土地現值21,100元/㎡=683,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劉桉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