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97號原告 洪錦祥 被告 張俊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俊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先依原告起訴狀所稱被告之地上物所占用龍井區田水綬876-2地號土地之面積約50平方公尺,暫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計算式:50平方公尺×8,000元=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起訴狀欠缺所稱之原證四現場照片,應予補正。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