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剷除柏油路並將土地返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04號原告 薛健昇 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李育甄
林懋川 洪奕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柏油路面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惟觀諸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700元【計算式:被告占用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03.85平方公尺×民國108年1月公告現值為2,000元/平方公尺=40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6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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