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4號原告 陳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櫻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8,
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