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98號原告 童美鳳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之執行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593萬元,已查封原告之標的物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其總額為6,173,72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從其中較低者核定為593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譚系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