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調字第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正晴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21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7月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正晴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00000000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柒萬參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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