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198號
原 告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公示費用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