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小字第2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碧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
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㈡新臺幣
叁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