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26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丙○○、
乙○○、丁○○(即均為被繼承人 邱顯祿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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