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801號
原 告 鈺瑩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施博承 發支付命令
(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0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繳裁
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