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等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期間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清遊
法官朱光仁法官蔡新毅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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