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度抗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抗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8號抗告人乙○○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裁定(96年度聲判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規定甚明。又雖同條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而本件裁定,原法院以獨任法官名義行之,並非以合議行之,固有違上開條項之規定,惟原法院既仍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則此項裁定依首揭說明,仍不得對之提起抗告,聲請人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清遊
法官朱光仁法官蔡新毅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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