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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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64號原告 蔣富湘 被告 蔣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扶養費新臺幣8萬492元,是否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8條第4款所定扶養事件,尚具法律上疑義,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琪媛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涵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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