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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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玉璞選任辯護人吳豐賓律師被告孫友萱選任辯護人 黃金龍 律師被告 王櫻潔 選任辯護人 周逸濱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546、5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金玉璞、孫友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對不知情之民眾詐取財物,其分工方式係由被告金玉璞、孫友萱(起訴書誤載為王櫻潔)指示 葉耀媜 (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對外宣稱以每個帳戶2個月新臺幣(下同)5千元之代價租用帳戶,適被告王櫻潔與 邱品彣 (邱品彣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均明知犯罪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預見其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竟不顧他人可能遭害之危險,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先由邱品彣於民國104年
4月1日,將所有 彰化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放置在其任職之臺北市○○街○○街○○號尚智運動世界峨眉店內,俟葉耀媜於翌日前往該店拿取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再由被告王櫻潔於104年4月2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B室住處,將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板東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華南商業銀行埔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葉耀媜,葉耀媜再於翌(3)日22時許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帶往高雄市○○區○○○路上之統一超商交予被告孫友萱,供被告孫友萱及金玉璞所屬之詐騙集團做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而該不法詐騙集團之成員,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詐騙被害人 許凱傑 、告訴人 李樂群 、告訴人 鍾更明 、被害人 楊中興 、告訴人 柯寶玉 及被害人 林寶珍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被害人許凱傑等人分別察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金玉璞、孫友萱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王櫻潔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再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此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例可資參照。另於105年9月1日成立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轄區包含高雄市楠梓區、左營區,有法院組織法授權於104年8月7日公告修正之「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可佐(該規則自000年0月0日生效)。
三、經查:㈠被告金玉璞、孫友萱及王櫻潔(下合稱被告3人)因涉犯上
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06年3月21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3月20日雄檢 欽淡 (力)105偵5546字第2580號函暨本院刑事科收案分案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31號卷第1頁)。而斯時被告金玉璞、孫友萱之住所地均在高雄市楠梓區;被告王櫻潔之住、居所地則分別在彰化縣北斗鎮及新北市板橋區等情,除據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見上開審易卷第68至69頁),並有被告3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見上開審易卷第7至9頁),足認本案起訴時,被告3人之住、居所地均不在本院轄區。至被告孫友萱之辯護人雖具狀稱:被告孫友萱在高雄女子監獄戒治所勒戒中,該地為本院管轄之高雄市大寮區,故本院就本案有管轄權云云,惟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已如前述,而被告孫友萱係於本案起訴後之106年4月13日,始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一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表附卷可考(見上開審易卷第118頁),足認被告孫友萱於本案起訴繫屬本院時,並無現在地於本院轄區之情事,是辯護人上開陳述意見,即不可採。
㈡復依公訴意旨及卷內資料所示,被告王櫻潔交付帳戶資料之
犯罪地在新北市板橋區,被告金玉璞、孫友萱收取帳戶資料之犯罪地則在高雄市左營區,而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渠等遭詐騙之犯罪結果地分別在新北市蘆洲區、臺中市西屯區、新竹縣竹東鎮、臺北市中正區、嘉義市西區、彰化縣伸港鄉等處(詳見附表匯款時地欄),足認本案之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均不在本院轄區。
四、綜上所述,本院並非被告3人之犯罪地、住所、居所及所在地之法院,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非適法。揆前揭條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被告金玉璞、孫友萱之住所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弘杰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地│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被害人││││││├──┼────┼────┼──────────┼───────┼─────┼─────┤│1│被害人│104年4月│在8891網路售車平台上│於104年4月23日│3萬元│王櫻潔上揭│││許凱傑│17日某時│虛偽刊登汽車出售訊息│5時40分許,在││華南銀行帳│││││,致被害人許凱傑陷於│新北市蘆洲區信││戶│││││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義路220號之全│││││││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家便利超商內,│││││││戶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於104年4月23日│1萬元│王櫻潔上揭││││││5時44分許,在││華南銀行帳││││││新北市蘆洲區信││戶││││││義路22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2│告訴人│104年4月│以電話佯稱係因涉及偽│於104年4月23日│36萬元│王櫻潔上揭│││李樂群│22日9時│造文書及詐欺案件,正│10時許,在臺灣││華南銀行帳││││許│由地檢署偵辦中,並要│銀行西屯分行內││戶│││││求告訴人李樂群依指示│,以臨櫃轉帳方│││││││匯款,且不可對外透露│式匯款。│││││││云云,致告訴人李樂群││││││││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3│告訴人│104年4月│以電話佯稱係其友人許│於104年4月24日│10萬元│王櫻潔上揭│││鍾更明│24日11時│ 義杉 ,欲向其借款云云│12時30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許│,致告訴人鍾更明陷於│新竹縣竹東鎮朝││行帳戶│││││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陽路9號華南商│││││││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業銀行內,以臨││││││││櫃轉帳方式匯款││││││││。│││├──┼────┼────┼──────────┼───────┼─────┼─────┤│4│被害人│104年4月│以電話佯稱係其同學徐│於104年4月24日│15萬元│王櫻潔上揭│││楊中興│24日11時│ 滄達 ,欲向其借款云云│某時,在華南商││華南銀行帳││││許│,致被害人楊中興陷於│業銀行營業部內││戶│││││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以臨櫃轉帳方│││││││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式匯款。│││├──┼────┼────┼──────────┼───────┼─────┼─────┤│5│告訴人│104年4月│以電話佯稱係因涉及詐│於104年4月28日│65萬2000元│邱品彣上揭│││柯寶玉│28日9時│欺案件,正由地檢署偵│12時20分許,在││彰化銀行帳││││許│辦中,並要求柯寶玉匯│嘉義市西區南京││戶│││││款,以便協助處理云云│路409號中華郵│││││││,致柯寶玉陷於錯誤,│政股份有限公司│││││││而依指示匯款。│嘉義興嘉郵局內││││││││,以臨櫃轉帳方││││││││式匯款。│││├──┼────┼────┼──────────┼───────┼─────┼─────┤│6│被害人│104年4月│以電話佯稱係其友人陳│於104年4月28日│10萬元│邱品彣上揭│││林寶珍│28日14時│明,欲向其借款云云,│14時20分許,在││彰化銀行帳││││10分許│致林寶珍陷於錯誤,而│彰化縣伸港鄉新││戶│││││依指示匯款。│港路257號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內,以臨櫃轉帳││││││││方式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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