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偵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偵聲字第1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前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事由,非予羈押顯然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父親現在病危,母親罹患重病,而被告罹患HIV定期服藥當中,無逃亡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件屬偵查中之羈押案件,經本院函詢檢察官意見,據其回覆稱:被告重罪羈押原因仍在,勿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9年2月26日 雲檢家廉 98他1077字第5122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另再函詢臺灣雲林看守所被告之身體狀況,該所函覆稱:被告入所前下巴因外傷縫合約6針,在所期間均定期安排外科換藥,目前傷口已拆線復原良好,經所內特約醫師診療後簽稱:「該被告目前身體狀況穩定」,現由本所繼續觀察照護中等情,亦有臺灣雲林看守所99年3月3日雲所衛字第0993000197號函附卷足證。審酌被告現既仍可正常服用藥物,且監所亦有特約醫師得注意被告之身體狀況,必要時亦得戒護就醫,被告顯無因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另被告父母親罹患重病之事,並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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