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8號原告乙○○被告丙○○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復為民事訴訟法第589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丙○○非其婚生子女為由,訴請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依前述規定,應專屬子女即被告丙○○住所地法院管轄,而被告丙○○住所地為台中縣○○鄉○○村○○鄰○○路○○號,已據原告具狀載明在卷,並有戶籍謄本1份可憑,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