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43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周浩鈞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259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第二審關於強制罪部分之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769、234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周浩鈞(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259號關於強制罪部分之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按:至其書狀內固另提及本院上開判決關於轉讓禁藥罪部分,但此部分目前由聲請人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非屬再審之範圍)。惟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且除以書狀表明其理由外,亦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有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本院爰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聲請再審之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正本經囑託監所長官送達,於109年10月21日送至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由其本人親自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考。然聲請人收受該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提出原判決繕本及聲請再審之證據,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核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古瑞君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