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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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943號聲明人 劉蔡蘭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劉俊成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劉蔡蘭係被繼承人劉俊成之曾祖母,因被繼承人於108年4月17日死亡後,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聲明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有明文可稽。
三、經查,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劉俊成之曾祖母,而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死亡等情,業據聲明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卷頁21、23),堪認屬實。次查,本件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曾祖母,其係被繼承人之三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參以本院於108年5月13日函請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提供被繼承人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嗣該所於108年5月20日函覆本院意旨略為:「查無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戶籍資料,檢送其第二至第三順序繼承人戶籍資料。另查劉蔡蘭(按即本件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三親等直系血親,非民法第1138條之法定繼承人,並檢送其戶籍資料1紙供參。」(本院卷頁20)。是本件聲明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基此,本件聲明人劉蔡蘭聲明拋棄對於被繼承人劉俊成之繼承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