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孫于淦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